网站支持IPV6 | 无障碍阅读 | 适老化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公告公示

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索引号 620722044/2025-00008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民乐县供销社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5-06-16 10:24:31 是否有效

 为切实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根据《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下达2025年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资金计划的通知》(甘供销〔2025〕23号)和《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供销〔2025〕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三农”和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大局,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通过支持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主体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绿色高效农业生产,构建全县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助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在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闭环运行,确保承接主体是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的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充分发挥联农、带农、富农作用,把小农户作为主要服务对象,积极推广“供销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效益优势明显、农民满意的农业生产托管经营模式,全力助农节本增收。坚持优先支持整村推进和集中连片种植,避免资金过于分散,单个服务主体承担试点任务面积应不少于1000亩,最多不超过25000亩。

(三)任务目标。2025年我县实施试点工作任务5万亩,补助资金400万元。

二、项目实施

(一)选优服务主体

按照服务主体遴选程序条件,经服务主体申请、县供销联社考察审核、市供销联社审定推荐、省供销联社建库的程序,确定县供销联社全资企业民乐县农副产品公司,全资基层社民乐县新天供销合作社入选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各服务主体根据各自实际申报确认任务面积,经县供销联社研究审核,报市供销联社审定和省供销联社备案。

(二)组织实施

1.签订服务合同。参照农业农村部制订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内容,结合全县实际,制定农业生产托管合同。服务主体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托管合同,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作业时间、收费标准方式、质检验收及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维护广大农户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2.提供作业服务。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针对每个服务对象都要建立服务台账,及时收集合同、图片、作业确认单、满意度评价表等凭证,确保作业真实性可查验。参与作业的农业机械原则上应安装农机作业轨迹记录设备,保留作业轨迹和数据,为作业面积核定、作业质量核验、补助资金发放等提供客观精准的数据支撑。

3.服务效果标准。在服务过程中,“耕”要做到农机作业耕层深度≥25cm,残膜回收净度达到95%以上,作业面平整;“种”要做到下籽均匀,播种深度3—5cm为宜,不漏播,确保苗齐苗全,出苗率≥95%;“防”要做到药水配比科学,喷施均匀,统防到位;“收”要做到应收尽收,籽粒破损率和碎粒损失率≤2%。

4.组织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服务对象按照合同约定的作业价格向服务主体支付作业服务费后,由服务主体向县供销联社提出验收申请。由县供销联社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组成项目验收组,通过随机入户调查、随机地块抽查等形式,对服务主体各环节完成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抽验,验收合格后汇总核算服务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补助金额等,并出具项目验收表,并将验收结果报市供销联社。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服务环节未达到合同要求等情况的服务主体,不予支付资金或依据作业标准减少资金补助比例,并追究相关责任,3年内取消其参与供销联社牵头实施项目的资格。

三、资金管理

(一)补助范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只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粮、棉、油等作物的耕、种、防、收等全程托管服务和三个环节及以上的多环节托管服务。优先支持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耕种管收地种肥药”集成技术应用推广、外部性特征强和单个农户作业效果差的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环节以及初始投入大、技术难度高、单个农户做不了的仓储烘干等环节。托管服务面积计算按照“耕、种、防、收”各环节面积系数加权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A=0.35(A1)+0.26(A2)+0.13(A3)+0.26(A4)(A为托管服务面积,A1、A2、A3、A4分别为耕、种、防、收各环节托管服务面积)。试点资金不得用于非服务环节。不得将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

(二)补助标准。单季农作物生产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全程托管每亩补助金额不超过80元。服务小农户的资金或面积比例不低于60%。接受托管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年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服务主体收取的单环节作业费用参照当地当年市场作业费用标准,不得哄抬价格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为了便于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经多方测算评估,2025年供销社农业社会化服务各环节核定补贴标准如下。


服务环节

市场参考价格(元/亩)

面积系数

补助金额(元/亩)

48

0.35

16

小麦

115

0.26

34

玉米

125

马铃薯

130

油菜

135

24(3次/亩)

0.13

3(1元/次)

小麦

80

0.26

27

玉米

105

马铃薯

110

油菜

120

合    计



80


(三)补助方式。项目补助资金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支持方式,按实际托管服务面积和补助标准兑付补助资金。即服务主体先完成服务,得到服务对象确认,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面积及时将补助资金按40%和60%的比例分别补助到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


四、绩效管理

项目完成后,县供销联社要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相应证明材料,开展自评打分和绩效自查自评,及时将绩效任务完成情况、预算执行进度等相关数据,真实、准确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对项目组织实施、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及时向市供销合作联社报送绩效管理情况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民乐县2025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项目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联社,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推动落实。县农业农村局要做好有关业务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好补助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资金不得整合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强化业务培训。县供销联社和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服务和指导;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对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情况,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取消其服务资格,追究其违约责任。供销联社要会同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农化服务的政策解读和专业技术培训,把政策讲清楚,消除业务盲点。

(三)严格项目监管。县供销联社要严格服务主体资格审查,掌握真实服务能力,择优遴选服务主体承接试点项目,从源头防范项目分包转包和弄虚作假等风险。要强化项目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通报调度等相关制度,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整改。县供销联社要会同农业农村局加强工作指导,规范服务主体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确保项目高效实施。项目实施主体于1015日前,向县供销联社报送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相关资料。

(四)注重宣传引导县供销联社要站在培育壮大为农服务“国家队”的高度组织实施好试点项目,引导服务主体在遵守市场秩序的前提下,主动让利于民、服务于民。要鼓励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积极推广应用良田良种、良机良法等新型农业生产技术,加快推进老旧农机报废更新,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探索制定适合我县农业产业结构的服务标准和模式,全力助农降本增效。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项目落地的良好氛围。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特色做法,研究解决农业生产各类问题,切实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